拙文〈祖先是神〉引「創1:26 神說: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、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,、、、」用群體概念說祖先是神。拙文〈兩人之神〉卻提到:
任何「我們是神」的說法,都是片面的、暫時的、表象神化的,包括上述的「兩人之神」、「人們是神」。當然,單一個人的「我」更不可能是神了。
這幾乎否定人是神(名詞,非形容詞)的可能性。而拙文〈靈是橋〉提到:
人歸於神家(這裡指死亡的榮歸主懷)和上帝在一起是和上帝合一,因為人本是神的一部份,神才會把人特別暫時「釋出」。只有人被「暫時釋出」才是神外在的所有,否則都和上帝合一,否則神如何「照著我們的形像、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」(創1:26)呢?
因此,祖靈就是神靈。祖就是神。
這說明死人是神。關於上述引文中的「我們」,有說是耶和華和耶穌的,有說是聖父、聖子、聖靈的。當我提出「我們」超越「該兩者或三者,以致大到無限」的觀點,兩位外國來的傳教士(美、星)馬上表示認同,且說他們所言和我相同。
對「我們」的解析,也要回歸神。神這個超越自我的整體,人因著「依樣被造及神的靈」而有神性,但活人畢竟不是神(神性與神當然不同),因為已被外在於神。但人死後,一分為二(漸進的),肉體歸諸天地,「靈回天家」的基督教思想說法亟需細述。「靈回天家」是與上帝合一,即只有神,沒有「死人在天家」。
人在祈求神旨的過程,總是從感受得到(眼觀、耳聞、身觸、心想)的現象開始的。華人深入祭祖,也是依循這個途徑。祭祖就是祭神,因為祖靈就是神靈。祭祖,沒有「神不喜歡」的道理。至於祭「祖」、祭「神」的名目不同而相容其行,是「超越」的本質。超越才能符合神旨。
祭祖、祭神並行,福音才是「白白而得的恩典」的現象。祭祖感而知(祖)神,相遇於別人對神的感知,似曾相似,因為有聖靈在做工。相遇於別人對神的感知,似有不同,也因為有聖靈在做工。這裡的相似其實是同一(神),不同其實是角度(出發及關照點)。
你可以說祖先是神的一部分(人未「超越」的說法),也可以說祖先是神。但你不可以說祖先歸於神、祖先屬於神。因為祖先產生質變如上述,不再是近似於人的屬於神的人,而是超越性的神(整體)。這時,你無法分辨是祖還是神,因為那是超越自我的整體。
在一篇名為「死刑課題另一章」的文章[1],作者以「基督教信仰並沒有功過抵銷的概念,與一般社會的理解是出於一種補償的概念完全不同。」說死刑的不該,及自己支持「廢死」的理由之一。只因「沒有」就反對功過抵銷,全然沒有「超越」的心態與作為。相對的,另一篇文章〈死刑合理?不合理?〉[2]的作者寫出《胎兒與死刑犯:基督信仰的人觀與生命倫理》的摘要。摘要原文的作者[3]指出:
死刑之合理,聖經有甚為充分的理據:
基督信仰的核心內涵之一就是建立在肯定死刑這個前提上,因為基督信仰相信,所有人都因第一亞當之罪而被判了死刑,但第二亞當耶穌基督的救恩則救人脫離這個死刑。、、、任何承認耶穌基督之救恩者,都要承認人類普遍被判死刑的事實,否則信耶穌基督就是不可理解的。這個(基督宗教)根源意義的死刑是現實上做為國家刑法之死刑的基礎,基督徒要理解死刑必須從這裡開始。」
且慢斷章取義「耶穌基督的救恩則救人脫離這個死刑。」因為耶穌表示要成全(包括死刑)律法。
「如果人有憑有據而不從,只對「沒有」挖苦而拒從;是同於他人真感受神,你卻堅說「我沒有神」的平行表述;彼此沒有交融的契合點可言。但是,你的真實感受是感受,別人的真實感受也是要尊重的感受阿!否則如何「因人之感神而己親求神」?有沒有神是涉外事務,上帝是否贊同死刑卻是教內的「聖經」事。不要忘了「聖」經的地位啊!
同理,祖靈即神靈,「祭」祖不該是偶像崇拜這回事。因祭祖而識神,其來有自。祭神之人,再祭祖是神旨。因為「超越」,祖先是神,神是祖先。「人們無論如何稱呼上帝都無妨,他們必皆有效且具神聖意涵,褻瀆上帝實為不可能(「十屆」所說「不可濫用上帝之名」是另一事)」[4]。這種超越同理於「上帝不可能被視為『旁人』而論及」的表述,便是你、我都沒資格說「祖是祖」、「神是神」。
只祭神是從人由上而下(模糊現象)而上的「可能性」儀行。只祭祖是從人由下向上的「踏實性」儀行。祭祖又祭神,或祭神又祭祖,才是「祈求性」、「印證性」的敬虔儀行,也才是坦承面對「超越自我的整體」的正確態度與作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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