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2月13日 星期三

祖神靈三位一體


綜觀基督《聖經》關於「祖」的內容,研究者理出如下數項:行業祖師、民族始祖、歸祖團體?、死歸祖、祖宗(祖先及宗族團體)、祖之神、歸祖名向祖誓約、續先祖增添罪、祖之教、祖之罪、祖燒香、祖墳、先祖。

其中,祖和神有相對關係的表述,有兩種:祖之神、向祖誓約。如果你由此認定祖和神是相對的兩方,便錯了。因為那是尚未超越的說法。超越,祖就是神。這麼說,祖之神就是祖就是神,向祖誓約就是祖向神誓約。這是什麼道理?這是人間的道理,應該不是神的道理。神的道理是:祖靈回歸為神不是屬神。說「屬神」是指範疇性的屬於神,是人的思維推論所得。但神是超範疇的,祖靈回歸為神說明祖是神。向祖誓約也是相對的表述,超越便是祖起誓或神起誓。

能力有限的人類,給神各種名目。超越便是,不超越便自受禁錮。13:17 :「這以色列民的神揀選了我們的宗,當民寄居埃及的時候擡舉他們,用大能的手領他們出來」。這種分別象的說法是聖靈的運作現象。人看祖或神不能這般看法。因為神就是祖,祖就是神。

上述「歸」是主動,是超越,「屬」是被動,是未超越。9:5 「列就是他們的宗,按肉體說,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,他是在萬有之上,永遠可稱頌的神。阿們!」這說明基督(一般認知的耶穌)不是神,也不是三位一體的一位,那一位是祖才對。因為三位一體依橋於靈。耶穌死後是人祖,也回歸於神,等於神,這和所有人的祖先一樣。《聖經》中多的是提及「父」、「子」,就未曾提及「聖子」。耶穌自擡身價的作為,本文不評述。確切地說,「聖父、聖子、聖靈」就只是「父、子、靈」。這三位一體象徵時、空的超越性連結,超越性的時間以「父」、「子」連結,神在其中;「靈」連結空間性的人、神,祖在其中。

拙著〈靈是橋〉中提到「靈屬神」是人對三位一體尚未超越的說法。一超越,神是靈,靈是祖,祖是神。下引的「神的靈」、「我的靈」都如此:

 

創1:2 地是空虛混沌,淵面黑暗;的靈運行在水面上。

6:3 耶和華說:人既屬乎血氣,我的就不永遠住在他裡面;然而他的日子還可到一百二十年。

 

不要驚訝於歸祖名、續先祖增添罪、祖之教、祖之罪、祖燒香、祖墳等等表述,因為不僅僅這裡,祖就是神,神就是靈,靈就是祖。

綜論:神是祖先

      從人由下向上說,神是超越自我的整體。任何「從神由上向下」說神的說法,都是人為的,即是從人的說法。

拙文〈祖先是神〉引「創1:26 說: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、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,、、、」用群體概念說祖先是神。拙文〈兩人之神〉卻提到:

 

任何「我們是神」的說法,都是片面的、暫時的、表象神化的,包括上述的「兩人之神」、「人們是神」。當然,單一個人的「我」更不可能是神了。

 

這幾乎否定人是神(名詞,非形容詞)的可能性。而拙文〈靈是橋〉提到:

 

人歸於神家(這裡指死亡的榮歸主懷)和上帝在一起是和上帝合一,因為人本是神的一部份,神才會把人特別暫時「釋出」。只有人被「暫時釋出」才是神外在的所有,否則都和上帝合一,否則神如何「照著我們的形像、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」(創1:26呢?

因此,祖靈就是神靈。祖就是神。

 

這說明死人是神。關於上述引文中的「我們」,有說是耶和華和耶穌的,有說是聖父、聖子、聖靈的。當我提出「我們」超越「該兩者或三者,以致大到無限」的觀點,兩位外國來的傳教士(美、星)馬上表示認同,且說他們所言和我相同。

對「我們」的解析,也要回歸神。神這個超越自我的整體,人因著「依樣被造及神的靈」而有神性,但活人畢竟不是神(神性與神當然不同),因為已被外在於神。但人死後,一分為二(漸進的),肉體歸諸天地,「靈回天家」的基督教思想說法亟需細述。「靈回天家」是與上帝合一,即只有神,沒有「死人在天家」。

人在祈求神旨的過程,總是從感受得到(眼觀、耳聞、身觸、心想)的現象開始的。華人深入祭祖,也是依循這個途徑。祭祖就是祭神,因為祖靈就是神靈。祭祖,沒有「神不喜歡」的道理。至於祭「祖」、祭「神」的名目不同而相容其行,是「超越」的本質。超越才能符合神旨。

祭祖、祭神並行,福音才是「白白而得的恩典」的現象。祭祖感而知(祖)神,相遇於別人對神的感知,似曾相似,因為有聖靈在做工。相遇於別人對神的感知,似有不同,也因為有聖靈在做工。這裡的相似其實是同一(神),不同其實是角度(出發及關照點)。

你可以說祖先是神的一部分(人未「超越」的說法),也可以說祖先是神。但你不可以說祖先歸於神、祖先屬於神。因為祖先產生質變如上述,不再是近似於人的屬於神的人,而是超越性的神(整體)。這時,你無法分辨是祖還是神,因為那是超越自我的整體。

在一篇名為「死刑課題另一章」的文章[1],作者以「基督教信仰並沒有功過抵銷的概念,與一般社會的理解是出於一種補償的概念完全不同。」說死刑的不該,及自己支持「廢死」的理由之一。只因「沒有」就反對功過抵銷,全然沒有「超越」的心態與作為。相對的,另一篇文章〈死刑合理?不合理?〉[2]的作者寫出《胎兒與死刑犯:基督信仰的人觀與生命倫理》的摘要。摘要原文的作者[3]指出:

 

死刑之合理,聖經有甚為充分的理據:

基督信仰的核心內涵之一就是建立在肯定死刑這個前提上,因為基督信仰相信,所有人都因第一亞當之罪而被判了死刑,但第二亞當耶穌基督的救恩則救人脫離這個死刑。、、、任何承認耶穌基督之救恩者,都要承認人類普遍被判死刑的事實,否則信耶穌基督就是不可理解的。這個(基督宗教)根源意義的死刑是現實上做為國家刑法之死刑的基礎,基督徒要理解死刑必須從這裡開始。」

 

且慢斷章取義「耶穌基督的救恩則救人脫離這個死刑。」因為耶穌表示要成全(包括死刑)律法。

「如果人有憑有據而不從,只對「沒有」挖苦而拒從;是同於他人真感受神,你卻堅說「我沒有神」的平行表述;彼此沒有交融的契合點可言。但是,你的真實感受是感受,別人的真實感受也是要尊重的感受阿!否則如何「因人之感神而己親求神」?有沒有神是涉外事務,上帝是否贊同死刑卻是教內的「聖經」事。不要忘了「聖」經的地位啊!

同理,祖靈即神靈,「祭」祖不該是偶像崇拜這回事。因祭祖而識神,其來有自。祭神之人,再祭祖是神旨。因為「超越」,祖先是神,神是祖先。「人們無論如何稱呼上帝都無妨,他們必皆有效且具神聖意涵,褻瀆上帝實為不可能(「十屆」所說「不可濫用上帝之名」是另一事)」[4]。這種超越同理於「上帝不可能被視為『旁人』而論及」的表述,便是你、我都沒資格說「祖是祖」、「神是神」。

只祭神是從人由上而下(模糊現象)而上的「可能性」儀行。只祭祖是從人由下向上的「踏實性」儀行。祭祖又祭神,或祭神又祭祖,才是「祈求性」、「印證性」的敬虔儀行,也才是坦承面對「超越自我的整體」的正確態度與作法。



[1] 許俊輝。死刑課題另一章。台灣教會公報(p.10)。2012,12,14----12,30;3174期。
[2] 〈死刑合理?不合理?〉。基督教論壇報14版讀書樂,無標作者。基督教論壇報:2013年一月12-15日。
[3]柯志明。胎兒與死刑犯:基督信仰的人觀與生命倫理。聖經資源中心。該引文無示出版年月。
[4] 王世宗。真理論述──文明歷史的哲學啟示。台北市:三民書局。200811月。

反思與進步印證「雙重教籍」

引言
20121013日,08000830,「好消息」電視頻道,提姆凱勒講「神的憐憫」(如照片,拍攝自電視畫面)。

主文

提姆凱勒舉例說明每個不同的文化背景都會對基督《聖經》中神的憐憫有意見。並說如果只說自己的文化而無法接受基督《聖經》中神的憐憫,是太狹隘、太傲慢了。接著他帶領大家看聖經中如何說神的憐憫。

我要反思:論憐憫而只談基督《聖經》中所說神的憐憫是不是也太狹隘、太傲慢了?基督徒對自己可以只談基督《聖經》中所說神的憐憫;面對不同文化背景的大眾,相交、共同理事時,便不能只限於基督《聖經》中所說神的憐憫了,例如面對法律時

進一步說:我既有和基督《聖經》不同的文化背景,我也認知到基督《聖經》中所說神的憐憫,也接受該思想的實用性,但我並不失去原本自有的文化背景思想,而是知道憐憫的表現方式與標準不限於基督《聖經》中的範疇而可有其他方式與標準。如此,依提姆凱勒的標準,我是不狹隘也不傲慢了。

如此,我在精神、行動(適時地認可、體諒、包容、付出的行動)上是「雙重教條」的實踐者了。雙重教條指:我原本的文化背景教條及基督《聖經》的教條。

從我「受教」的立場說,我在「憐憫」這主題虛心受教,我是雙重教籍了。這雙重教籍指原本文化背景(例如儒家、儒教)的教育啟示體系及基督《聖經》的教育啟示體系。我在儒教體系中,也在耶教體系中;我受兩者之教。就好像我學英語和越南語(兩者都有文化在其中),我跟從兩位老師,我的學籍在兩位老師的紀錄資料中都存在。我這種「雙重的受教籍貫」也表現在宗教教育。我是儒生也是耶徒。

本文僅就儒、耶為言。長期以來,不論我對耶教多投入(例如發文傳福音),我都是虔誠的儒生。自我認定是擁有「雙重宗教籍貫」的人。

拋問

給宗教徒的問題:銀幕上

神等於是說

約拿,你的心重視這科蓖麻

所顯示偏重的現象,在儒、耶「雙重教籍」如何解套?